5月起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 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将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进入倒计时。昨天,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条例”,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该局将依法把北京市“塑料袋”管起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严禁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等行为都在监督检查的范围之内。
新版“条例”中不仅关注到了垃圾分类,更提出了减量化,对于市场上塑料袋的提供和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 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如果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昨天,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该局将依法开展对本市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了本市商品零售场所涉及塑料袋使用和销售的具体要求。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同时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有四种情况不得出现: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据了解,我国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限塑令”。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实行12年后,北京大型商超基本已实现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但集贸市场、早市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甚至是超薄塑料袋的情况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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