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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造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0.03.27
责任编辑: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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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深圳海关网站2020年3月26日消息,深圳市乐造塑料有限公司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被蛇口海关开“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24号

  当事人:深圳市乐造塑料有限公司,海关编码:4403181374,法定代表人:陈嘉伟,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019年5月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至信捷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再生胶粒(LLDPE)2500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22610,柜号:FSCU8977930。2019年5月7日,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根据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19004523,鉴定结果:品名不符,样品为聚乙烯废塑料,归类不符,实际应归入:391510000,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鉴别报告、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25号

  当事人:深圳市乐造塑料有限公司,海关编码:4403181374,法定代表人:陈嘉伟,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至信捷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再生胶粒(LLDPE)2500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25270,柜号:TSTU0525506。2019年5月17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数量与申报相符,取样送检,2019年6月19日,根据送检证书鉴定号5304221619004884结果,品名、规格、归类不符,实际为废塑料|聚乙烯废塑料,应归入商品编码为3915100000,所送样品为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陈述报告、检验鉴别报告、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3月24日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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